近日,一则新闻引起热议。浙江某师范大学一女生保研后,拿着录取通知书给了病床上的爷爷一个惊喜,拍了照片和视频发到社交平台纪念。
没想到,照片中的她因为一头粉色头发,引发了网友的指责和辱骂,“不正经”“红毛怪”“夜店舞女”等一系列污名和谣言扑面而来,点燃了更大范围的网络暴力。
当事女生把头发染回了黑色,公证了上千条严重侮辱性内容,准备提起诉讼。
而像这个女生一样,只是在网络上分享有纪念意义的瞬间,却被有心人恶意中伤的女性,不在少数。
7月下旬,安徽合肥一女子在社交媒体发布自己订婚宴照片,却被众多网友谣传为会所技师。评论区里那些毫无根据的造谣描述,甚至精确到具体会所的具体号码。
再比如,近期也有陌生男子拍下三个女孩和一中年男子喝酒的照片,发布到网上并各种暗示其间不正当关系。之后,其中一名女孩回应,照片中男子为其亲生父亲。没有任何根据的几句话,就这样将污名化的性工作者的身份焊在任意一个女性身上,于是随之而来是更加不堪入目的言论。B站up主“中国boy”和“兔叭咯”在一期视频里,回答网友提问“女同学拒绝了追求应该怎么报复回去?”时,称可以“去旁敲侧击地造女生的谣”,引起网友不适。
造陌生人的谣、造熟人的谣,又或者把“造黄谣”当成报复女性的低成本手段……在众多女生被莫名其妙地与不堪入目的故事捆绑时,我们不禁发问:造黄谣是否已经触碰法律红线?
造黄谣违法吗?
“造黄谣”一般是指通过个人想象,虚构有关受害者“性”方面的事实,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虚假信息散布,如明示或暗示受害者为性工作者、私生活混乱或编造受害者的性癖好等。通常,造谣者会配以受害人的照片、详细个人信息以增加捏造事实的可信度和热度。这样的行为无疑严重地践踏了《民法典》赋予公民的人格权。根据具体造谣行为的不同,造谣人可能构成对受害者肖像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的侵犯。造黄谣最为直接的违法性在于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犯,《民法典》也明确禁止了诽谤的侵权行为。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如在新婚新娘评论区直接造谣的行为,就毫无疑问地侵犯其名誉权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如果造谣人在造谣过程中公开受害者个人信息,如姓名、家庭住址、工作单位(学校)、联系方式,则其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权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(一)以电话、短信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电子邮件、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;(二)进入、拍摄、窥视他人的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;
如果行为人使用、盗用受害人照片(如冒充受害者发表不当言论),则可能侵犯受害人的肖像权——无论照片是否为受害人自己公开于网络的。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造谣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的典型情况是,从各种渠道获得受害人个人信息和照片后,将虚假故事安在受害人身上,并附上信息与照片进行传播。如文初提到的偷拍女孩、女孩朋友和女孩父亲并造谣的行为,就在侵害名誉权的同时,侵害了三位女孩和父亲的隐私权与肖像权。近日,有网友指出王冰冰结婚照、博客争议文字也是被故意造谣。
除了民事权利的保护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造黄谣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 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造谣作为对人格权的严重侵犯,刑法中也有对该行为的规制,造黄谣自然也被包括在内,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诽谤罪的要件。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快递员郎某与何某偷拍、捏造受害者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,和受害人“赴约途中”“约会现场”等视频、图片,并发布在微信群,后上述偷拍视频以及捏造记录截图被他人转发,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(群成员约2.6万)、7个微信公众号(阅读数2万余次)及1个网站(浏览量1000次)等网络平台,引发大量低俗、侮辱性评论,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。
检察院审查后认为,郎某、何某的行为严重侵害谷某的人格权,使谷某遭受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评价严重贬损,且二被告人侵害对象选择随意,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、秩序感下降;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,引发大量低俗评论,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冲击,严重危害社会秩序,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”的规定。法院支持该观点,最终判决两快递员诽谤罪成立。
而对于什么叫“情节严重”,可以参照《关于网络诽谤罪解释》第二条列举的具体情形。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 (一)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,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; (二)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、自残、自杀等严重后果的;
被造黄谣,如何维权?
证据应能明确表明:造谣人(不知道真实身份时,也要保留发表造谣者平台ID、不可更改的特定信息)、造谣内容(如果是网站截图,最好将网址一并截进去)、传播度(包括谣言传播平台、点赞量、评论量、转发量)、社会评价下降证据(包括现实评论、网络评论、因此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等)、精神损失(如医院诊断单)、经济损失证明。造黄谣频发的两个空间是学校与网络。在校学生受到谣言侵害时,学校必然有义务保护自己的学生,阻止侵害行为和谣言的蔓延。而网络平台同样有义务在收到受害者侵权通知时,实施删除造谣相关视频、帖子之类的谣言载体等阻止损害扩大的措施。当然,千万记得及时保留侵权证据,而后通知删除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,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。
2021年6月,中山大学学生赵某造谣多名女生,被开除学籍。
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,惩治施暴人,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因为造黄谣的行为不仅是民事违法行为,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,因此受害者维权时,有两条不同的诉讼道路。受害人可以固定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,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(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)。对于侵权情节严重,涉嫌刑事犯罪的,受害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,要求依法追究施害人侮辱、诽谤罪等相关刑事责任,也可以报警后要求公安机关启动对施害人刑事责任的追究。同时为了保障受害者权益,加上网络环境复杂,网络诽谤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,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;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,由自诉转为公诉,即由检察机关对行为人提起刑事诉讼。另外,网络诽谤经常出现匿名诽谤的情况,在诉讼时,可选择起诉平台,请求披露造谣人真实身份,后将实际造谣人追加为被告的策略。今日,余秀华在微博发布“对杨槠策的律师函”。律师函显示,此前,杨槠策在直播中散播针对余秀华的侮辱性、诽谤性言论,并捏造事实称余秀华“与若干男人保持亲密关系”。
在散播谣言的那一刻,造黄谣者心中究竟在想什么,我们不得而知。但是其行为无疑已经触犯法律红线,并应受到法律制裁。同时,也希望大众在面对对一个女性的诋毁言论时,不要将其视为一场道德审判的狂欢,而是更加审慎地思考真实性。